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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吴某;朱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2民初6898号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60年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第三人:卢某,男,1974年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朱某、第三人吴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50元,由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