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德森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404民初7705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设备款12194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187.46元(以12194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设备款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95倍计算,起诉时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共计172130.4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4日签订一份《电梯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项目所需电梯设备,合同总价款为7800520元,后应被告要求将电梯设备减少至14台,合同实际履行总价为2448940元。原告现已完成14台电梯的供货工作,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电梯设备款121943元未支付。被告迟延支付设备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合同第7.2条之约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现原告已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而被告经原告催讨后仍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对合同实际履行总价为2448940元及未付款121943元认可,但该21943元为质保金,不应计算违约金,且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丙公司(甲方)签订《电梯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DJL××××××××××××××201),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德裕天下,收货单位为:某丁公司。合同总价款为7800520元,(具体供货数量根据甲方进货通知单为准),合同约定付款情况为预付款为排产前10个工作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排产批次总价的15%;甲方依据合同及相关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办理预约发货前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排产批次总价的60%;安装调试完毕后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排产批次总价的20%;自政府部门开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移交甲方运行12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结清相应批次剩余设备总价5%的质保金。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甲方逾期支付第一期款以外的价款或者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照逾期部分合同款项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定合同标的降低为14台电梯设备,总价款2448940元。2017年7月11日,某测院出具12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制造单位为某甲公司,使用单位为某丁公司的1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合格。 2016年6月28日、2016年8月31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7日被告某丙公司分别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货款365829元、1473396元、477692元、10080元。以上共计2326997元。 2021年3月2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丙公司出具并邮寄送达《付款联系函》,载明:“贵单位曾在2015年12月与我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德裕天下》,合同编号:DJL××××××××××××××201的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目前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履行完毕,但贵单位尚有设备款121943元未付。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将欠款给付,若有疑议也可在2021年4月26日之前书面回复我公司共同商议对账、付款事宜。”2024年1月11日,原告某甲公司再次向被告某丙公司出具并邮寄送达《付款联系函》,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121943元。被告某丙公司收到后至今未付剩余设备款12194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梯设备购买合同》、《电梯监督检测报告》、对账单、付款联系函、邮寄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梯设备购买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产品已于2017年7月11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自政府部门开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移交甲方运行12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结清相应批次剩余设备总价5%的质保金”,即剩余质保金已达到付款条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121943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以12194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设备款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甲方逾期支付第一期款以外的价款或者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照逾期部分合同款项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约定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国家某部门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国家某部门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某丙公司应自2018年8月1日前支付剩余质保金,但某丙公司至今未支付,考虑到拖欠时间过长,原告某甲公司实际产生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某丙公司主张原告所诉诉讼时效已经过,经查明,被告某丙公司最后一期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前,原告某甲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被告某丙公司发出《付款联系函》,诉讼时效自上述《付款联系函》到达时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该节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设备款1219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194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设备款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2.6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国家某部门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国家某部门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