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59266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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