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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赛达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16民初47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董事、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8日原告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