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8629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