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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恒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70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5)鄂07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款217980.87元(含执行费3122.87元)。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系恒大关联公司,本地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关于“保交楼、稳民生”的工作部署,已作出涉恒大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并形成统一的处置方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5)鄂07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