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02民初982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收到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