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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02民初982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6年6月1日收到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