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山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6)赣1123执983号
某甲公司:
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的某乙公司申请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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