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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九韵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71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