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71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