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02民初576号 原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