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台山市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3088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某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2025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