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011执1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执行人:内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强某,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786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2025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安排公司员工到本院报告了公司的财产情况,公司资金均在监管账户已保障楼盘交付,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5年7月17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XXX号和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7年7月6日到期,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前述查封措施到期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若届时未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已告知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以推动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可拨打本院“执行110”报警电话XXX(该电话仅接受前述情况的报警,不接受案件咨询),申请出警核实相关情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