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12执13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镇沙岗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沪011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275,497.22元,及以3,275,497.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3.26元,由被告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5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7,521.3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存款金额不一,本院于2025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邮储银行的944078013000405230账户,并于2025年9月18日扣划了该账户内存款3,549,652.09元。2025年9月19日,被执行人电话联系本院,报告该账户为政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扣款项为保交楼资金,另外其名下的其他账户均为政府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暂无法支付本案款项,并书面对本院的扣划措施提出执行异议。同日,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协助退回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函,告知:三菱公司参与建设的工程为台山碧桂园缤纷花园项目,本院所扣划的账户为台山碧桂园钻石花园项目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应的楼栋均处于在建在售状态,不足以覆盖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之规定,请求本院将已划扣资金退回台山碧桂园钻石花园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院同意将所扣款项原路退回被执行人账户。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台山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资金暂无法扣划,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