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03执1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88号悦隽时代花园32幢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5)苏0903执1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