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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亿利金威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602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 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4)内0602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xx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费xx元未缴纳。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602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