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l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KY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5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0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48060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费10881元,总计858941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发起本案标的的冻结,冻结期限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封申请。
三、本院通过委托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12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