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977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西安浩坤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