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心湖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23118017。
本院在执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贝蒙世晖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496.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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