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元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HONGSEONGYEO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江苏海益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06破申1号已立案受理了淮北市开发区鸿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我院审理该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