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3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顺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9365332H。

法定代表人:叶桂雄,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83777504398Q。

法定代表人:叶发春,职务:村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闽0783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建瓯市迪口镇会计服务中心,账号:9050××××2568)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448945元为限。以及(2020)闽0783民初243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彭祖富、彭承旺用于保全担保的房产。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法院调解结案,(2020)闽0783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应向***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便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并解除担保人彭祖富、彭承旺担保房产的查封,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瓯市迪口镇霞溪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建瓯市迪口镇会计服务中心,账号:9050××××2568)内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彭祖富、彭承旺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建瓯市××栏××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建瓯市不动产权第0××9、闽(2020)建瓯市不动产权第00××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金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式雯

书 记 员 江思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