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3812号 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泌阳县马谷***果金街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泌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