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3812号
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泌阳县马谷***果金街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泌阳县。
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