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764号
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西**小学,住所地:沈丘县大邢庄乡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9002941U。
法定代表人:李淑灵,校长。
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2266805U。
法定代表人:路庆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西**小学与被告驻马店市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泽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