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3838号
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单位员工。
第三人:重庆某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医院、第三人重庆某某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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