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7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哈尔滨市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301129107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幸福港湾第14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7.30元,已减半收取计48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