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华,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幸福港湾第14座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3011291077。
被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诉哈尔滨市鼎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