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8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577号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大街50号。
被执行人: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翠屏街道地质家苑商住3号楼1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08日作出的(2024)沪0118民初34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确定:一、被告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90,000元;二、被告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赔偿款417,800元;三、被告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17,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被告***对被告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20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7.20元,由被告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13元。权利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鲲翔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20,013.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4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的存款账户,但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1日止。)本院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1,200元后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查控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查控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4)沪0118执55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