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3民初666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北方星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方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