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北方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2392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北方星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方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1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