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8民初18838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签订渠道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08,000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某原告货款10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还需承担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截至2023年3月15日共计产生违约金15,195.26元,原告取整后仅主张违约金1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审核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渠道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套华微三号船产品,总价108,000元。合同第2.2条约定,付款要求为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第7.1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需向原告每日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同日,被告在《签收单》***,确认收到上述合同项下所涉货物。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渠道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现其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全部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8,000元;
二、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