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560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矿业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被告:广西柳州昇鑫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矿业中心(有限合伙)、广西柳州昇鑫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