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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5633号 原告:南京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5号268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均为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C幢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