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278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