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37号
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8号。
法定代表人冉仕春。
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春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0,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