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1544号
原告:潍坊市龙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办杨家村委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尚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潍坊市龙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潍坊市龙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龙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龙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