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水,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尚集工业园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延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691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铁汉公司上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6年、2017年签订的《滨州经济开发区狮子刘片区及黄河古村风情带乡村旅游PPP项目黄河大堤沥青道路面层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办法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2.鉴于双方的结算工作尚还在进行中,最终的结算审计报告尚未出具,被上诉人只是单方面的提交了资料,双方之前的结算并未达到上述金额。综上,上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有误,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原则。
被上诉人恒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分包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与专属管辖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由于涉案工程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的主张,属于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宋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丽君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