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91民初271号之二
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尚集工业区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原“原江苏稳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2元,减半收取10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1元,由原告滨州市恒基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