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2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4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按照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电话送达了传票,该传票已显示于2024年10月16日签收。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二审开庭,亦未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不履行诉讼义务,其行为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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