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5民初1453号
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7元,由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