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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房产仅有部分平房,土地已抵押给河南省中国银行,以上财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无机动车、存款,被执行人厂内部分货物被我院变卖,部分机器尚未处理,鉴于被执行人公司有意向重组,故我院允许其分期付款,其在我院案件总债务达3000余万元,先期款项优先解决200万元左右的工人工资案件,余款尚未定出分配方案,若有权利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则按破产程序走,故本案先行程序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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