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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民特49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A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乐军,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正方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550号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违背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接受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偿薪金,我公司发现后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但被申请人不予理睬,故公司做出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引发纠纷。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却称只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自2015年3月起就不在申请人处工作,而至南京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有偿薪金的事实。三、被申请人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为2300元每月,而案涉仲裁裁决却以每月6500元的工资标准进行裁决,无法律依据。综上,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55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是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称签了三次,仲裁时申请人称合同终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以后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为此申请要求双倍工资后,申请人才将第四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交出来,其认可第四次劳动合同。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550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0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16〕第550号仲裁裁决:一、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6年3月1日至3月24日的第二倍工资5379.3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正方公司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善娟
审 判 员  周文元
代理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萍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