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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灌云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91行初445号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2301、230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琴,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灌云县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娟、徐敬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7号1101-1110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栋、陈卫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灌云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投诉处理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同意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诉讼中,因原告申请调取证据材料,所需时间依法从审限中予以扣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素平

审判员  李彩花

审判员  赵扣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席梦娟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