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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绿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905号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1851035XU,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2301、2302号。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朱海楠(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91MA1WLJHU8H,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70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本国,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