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905号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1851035XU,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2301、2302号。
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朱海楠(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91MA1WLJHU8H,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70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本国,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