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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某某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91民初200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