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6民初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溜姑乡甘田坝村4组24号。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密溪社区289号。
被告:***,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东坝镇杨家坝村1组1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以需要另行组织证据另案起诉为由,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