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084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鹄鸣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密溪社区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9506126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