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大地卓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大地卓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21民初199号
原告秦皇岛市大地卓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里小区东平二路12号。
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21层。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大地卓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大地卓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