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1705号
原告: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现原告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称,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决定撤回该案的全部诉讼请求,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5448元,由苏州市西埃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