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亮影(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3477号
原告:亮影(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233室。
法定代表人:魏闽红,总经理。
原告亮影(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亮影(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亮影(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武景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