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麻城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麻城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己履行完毕,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