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21执445号
申请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楼501室。
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双浦龙路1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5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031761.28元,诉讼费32011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于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浙0421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城际建材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